索 引 號: | 640324001/2021-00140 | 效力狀態(tài):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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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同心縣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責任部門: | 教育局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5 |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當前發(fā)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0〕4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財政扶持民辦幼兒園發(fā)展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財教發(fā)〔2012〕209號)、《自治區(qū)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評定標準〉的通知》(寧教基〔2012〕68號)和《同心縣學前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同政發(fā)〔2012〕52號)等文件精神,積極扶持我縣民辦幼兒園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fā)展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fā)〔2011〕147號),自2011年起,縣財政設立“扶持民辦幼兒園發(fā)展獎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費民辦幼兒園發(fā)展。為規(guī)范資金管理,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普惠性、低收費民辦幼兒園認定標準依據(jù)《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評定標準》界定。界定為普惠性的民辦幼兒園要懸掛“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標志。
第二條??獎補資金的目的是通過獎補資金的引導,促使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促進民辦幼兒園自主采取措施,提高辦學質量與水平,實現(xiàn)公辦民辦并舉的學前教育體制,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
第三條??獎補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㈠政府為主。制定優(yōu)惠政策,加大對普惠性、低收入民辦幼兒園發(fā)展的扶持力度。
㈡激勵引導。發(fā)揮獎補資金作用,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健康發(fā)展,激勵幼兒園舉辦方采取措施提高質量。
㈢事后獎補。普惠性幼兒園辦園措施實、投入力度大的,給予獎補;沒有舉措和投入不足的,不予補助。
㈣一票否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取消“以獎代補”提名資格:辦園資質不齊全的;發(fā)生責任事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現(xiàn)象的;在各類檢查中存在突出問題的。
第四條??申請獎補資金要符合以下條件:
㈠民辦幼兒園收費在普惠性標準內(nèi);
㈡民辦幼兒園辦園質量受到社會認可;
㈢民辦幼兒園在上年度辦園中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㈣民辦幼兒園在上年度收支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獎補資金標準
㈠辦園規(guī)模獎。對辦學條件好,規(guī)模在6個標準班(含6個)以上的民辦幼兒園,縣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3個標準班(含3個)以上的民辦幼兒園,縣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
㈡保教質量管理獎。縣教育局和財政局每學期要對全縣各民辦幼兒園根據(jù)《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評定細則》進行督查和評估。對獲得一、二、三等獎的民辦幼兒園分別給予5萬元、4萬元和3萬元的獎勵。
㈢貧困家庭幼兒資助。凡屬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殘疾兒童、孤兒單親等特殊群體幼兒,可免費入園,其保教費由縣財政予以全額補助;對在園特困家庭幼兒由縣財政予以每人每月50元、每學年450元(按9個月計算),補助面控制在20%以內(nèi)。
第六條??民辦幼兒園要把辦園規(guī)模獎和保教質量管理獎用于補充教學儀器用具、生活設施設備、校舍維修改造、彌補公用經(jīng)費不足等;貧困家庭幼兒資助用于補充幼兒保教費和生活費。
第七條??教育部門對民辦幼兒園教師與公辦幼兒園教師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等方面應當同等對待,保障民辦幼兒園辦園自主權。建立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監(jiān)測體系,加強對民辦幼兒園保教質量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八條??要根據(jù)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幼兒園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幼兒園信息化進程,積累基礎資料,掌握總體狀況,加強動態(tài)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為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jù),為公眾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斷提高教育管理現(xiàn)代化水平。
第九條??各民辦幼兒園在每年1月31日前書面向縣教育局提出獎補資金申請,并附相關材料。縣教育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民辦幼兒園的申請進行審核評估,于每年2月28日前報縣財政局復核,經(jīng)縣人民政府審批后,撥付年度獎補資金。
第十條??各民辦幼兒園要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建立民辦幼兒園辦園風險防范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每學期向縣監(jiān)察局、財政局、教育局提交一份財務收支狀況報告。
第十一條??縣監(jiān)察局、財政局、教育局要加強獎補資金使用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等問題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并扣減獎補資金。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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