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324001/2021-00152 | 效力狀態(tài):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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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同心縣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責任部門: | 審計局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5 |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扶貧資金的審計監(jiān)督,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同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扶貧資金,是指用于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fā)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主要包括:
(一)財政性扶貧資金:主要為發(fā)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fā)展資金、“三西”農業(yè)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等。
(二)信貸扶貧資金。
(三)利用外資扶貧項目資金。
(四)國內外捐贈扶貧資金。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扶貧資金。
第三條??縣審計局負責對扶貧資金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審計機關做好對扶貧資金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四條??縣審計局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扶貧資金審計項目計劃。
第五條??縣審計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一)扶貧開發(fā)的計劃、任務、對象和重點落實情況。
(二)扶貧項目的立項、實施、管理和效益情況。
(三)扶貧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縣審計局對扶貧資金的審計或者審計調查,應當兩年進行一次;既可以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也可以與預算執(zhí)行、經濟責任、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相結合。
第七條??扶貧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經過審計;項目主管單位應當于驗收的上一年11月底前向審計機關提出申請,由審計機關列入下一年度審計計劃。
第八條??縣審計局對扶貧資金進行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和作出審計決定;向縣人民政府及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結果和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
第九條??審計結果應當如實反映審計情況,并做出總體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十條??審計機關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單位采取責令限期糾正或者采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一)為套取扶貧資金,同一項目多頭或者重復申報。
(二)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撥付財政性扶貧資金。
(三)擅自改變扶貧資金投向,截留、轉移、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扶貧資金。
(四)違規(guī)提取項目管理費和其他費用。
(五)擅自改變扶貧貸款期限、利率,預扣利息或者保證金以及弄虛作假騙取貼息。
(六)貸款貼息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撥付。
(七)造成扶貧資金損失。
(八)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
第十一條??對貪污、截留、轉移、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扶貧資金,以及因失職、瀆職造成扶貧資金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扶貧資金審計資料以及所提供資料和情況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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